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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之辩

发布者:邓琼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044人看过

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之辨

1.对此问题以前有争议。《两抢解释》第10条观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263条规定的8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7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2.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情节,不存在未遂的情况,只存在是否成立重伤、死亡的情节。行为人意图致人重伤、死亡,但实际没有发生重伤、死亡结果的,不能适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情节。

只要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无论是否抢到财物,都是犯罪既遂。

3.转化型抢劫与普通抢劫的既遂、未遂标准一样。

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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