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和处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之实质要件的婚姻均为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必须经法院确认,可以申请无效婚姻的主体:1,当事人;2,可以申请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其中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无效婚姻的补正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1,婚姻自始无效;2,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可撤销婚姻
(一)可撤销婚姻的要件
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即受胁迫成立的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当事人一方以威胁为由撤销婚姻关系,须具有以下要件:1,须有胁迫的故意。2,须有胁迫的行为。3,胁迫须具有违法性。4,须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须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而不是向相对人作出。
(三)除斥期间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要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受胁迫一方结婚后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若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权利则归于消灭。
(四)撤销权行使的后果
婚姻经撤销,自始无效,其效力同无效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