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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范文

发布者:邓琼泉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311人看过举报

遗   嘱

立遗嘱人:李某云,女,1939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 号 栋 单元 号,身份证号

李某云与刘某玉(男,1933年 月 日生,汉族,身份证号 )系夫妻,刘某玉于2013年8月15日去世,刘某玉生前与李某云共同所有一套住房,权证号为:监证0025561;坐落在宝庆西路2栋3单元2楼201号。刘某玉生前未立遗嘱。现李某云身体健康,大脑清晰,立下此遗嘱,以免死后子女对遗产有纷争。

一、李某云与刘某玉共有的房屋(权证号为:监证0025561;坐落在宝庆西路2栋3单元2楼201号),李某云共有的份额和继承刘某玉的份额,在李某云死后由外孙刘某喜(身份证号)全部继承,其他的人无权继承。

二、李某云去世之后获得的抚恤金、生前的存款在办理丧事之后剩下的余款全部由外孙刘某喜继承。

立遗嘱人:     年  月  日


代书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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