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答辩书
答辩人:袁某某,女,苗族,年 月 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宝庆中路 号,身份证号码: ,电话:
被答辩人:李某,女, 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西湖南路。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答辩如下:
一、李某与杨某生于2016年登记结婚,于2020年4月协议离婚,袁某某借钱给杨某生的时间段是2017年至2019年,是发生在李某与杨某生婚姻存续期间,案涉被执行的房子是2018年购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该房属被执行人杨某生与被答辩人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杨某生有一半的产权,法院执行该房杨某生的那一半产权,被答辩人李某无权阻止,有法定协助执行之义务。
二、杨某生与李某为了逃避法律的执行,在2020年4月离婚的时候,故意将案涉执行的房屋约定给李某个人所有,这种规避法律追究的行为是违法的,是无效的,是不能对抗法院的执行和袁某某这个善意第三人的。
综上所述,李某的执行异议申请书所说的理由既缺乏事实依据,又缺乏法律依据,是想故意误导法院和法官,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3年4月6日
上一篇
扑朔迷离的民间借贷案下一篇
97人看过争取小孩抚养权的法定理由
66人看过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117人看过涉外婚姻介绍纠纷
65人看过涉外婚姻介绍
57人看过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房屋按揭款
108人看过各退一步是离婚的理智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