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某方,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东安县 镇 局宿舍,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屈某林,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址邵阳县 镇 村 组 号,身份证号,电话。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贰拾万元(200000元)整;
二、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以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4.9%计算到全部本息结清时止;
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是曾经的朋友,被告向原告借钱,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总共借给被告255000元,被告已经还了40000元,之后原告陆续催促被告偿还剩下的215000元,被告也同意卖掉自己的车还这笔借款,可时至今日,被告也只是口头承诺还,但没有还款的实际行动,原告现在不相信被告的虚假承诺了,决意通过起诉来追回这笔借款,原告作出让步,决定以20万元借款本金起诉被告,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2年1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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