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尊敬的葛某弟(身份证号 )先生: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受邓某祥的委托,我所作为他的法律顾问单位,特向你致此函:
邓某祥向我所提供一张对账明细表,证明你跟邵阳某某食品原料商行有原料买卖往来,并双方已结算,上面有你的亲笔签名并留有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号码。
据邓某祥向我律所反映,到现在为止,你仍然有壹万伍仟元元(15000元)货款没有支付给他。故现特向你致此函,请在收到此律师函后立即将上述15000元货款全部支付给邓某祥,金额虽小,诚信昂贵,没必要为这芝麻点小事闹到法院,又是执行,又是被拉入黑名单,没必要,和气生财,请予理解并配合。
此致
葛某弟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邓琼泉
2022年7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