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答辩书
答辩人:夏某中,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檀江乡 村 组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申请人:胡某云,女,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社区 号,身份证号,电话。
就胡某云请求撤销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21)湘0503执恢280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现答辩如下:
胡某云所称“申请人与彭某系夫妻,双方于1990年5月16日结婚,于2017年6月7日离婚,并对夫妻财产和债务进行了分割,2001年12月至2017年5月所获得的75538.91元住房公积金应当属于申请人胡某云的个人财产。双方后又于2018年4月12日复婚,那么彭某在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获得的28694.49元住房公积金中享有的份额则属于彭某的遗产,经计算得出,彭某在其中享有的50%份额为14347.245元。因此,属于彭某的财产应该是14347.245元”;此一说法纯属无稽之谈,胡某云与彭某的婚姻存续期间是1990年5月16日至彭某死亡,至于胡某云与彭某为了逃避债务短暂假离婚,在离婚时恶意对夫妻财产和债务进行的分割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债权人。
因此,请大祥区法院驳回其所谓的执行异议申请。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2年5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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