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琼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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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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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发布者:邓琼泉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568人看过


 执行异议答辩书


    答辩人:吕某松,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路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答辩人:胡某云,女,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社区   号,身份证号,电话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不服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依法扣留其在邵阳某某有限公司70万元用于执行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老公彭某明的民间借贷发生在他们的婚姻存续期间,执行裁定书所涉被答辩人在邵阳某某有限公司18%的股权是在彭某明死亡之前,在其与彭某明婚姻存续期间产生和存在的,不是彭某明死亡后胡某云投资的股份,故这18%的股权是彭某明的生前财产,是彭某明死后的遗产,那么彭某明生前的财产在他死后产生分红及其他收入70万元,当然应当用来偿还他生前的欠款,不能被被答辩人胡某云据为己有。

    二、胡某云与彭某明所谓的极其短暂的离婚是他们故意构造的企图逃避债务之举,二者企图逃避债务在离婚时签订的所谓离婚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因此不能用来对抗答辩人。

    三、既然被答辩人已经放弃了对彭某明的继承权,那么,被答辩人为什么还要对彭某明生前的股权在彭某明死后产生的收益用于执行提出异议呢?

    四、总之一句话,除非被答辩人能够证明裁定书所涉的18%的公司股权是胡某云在彭某明死亡后投入的,否则,被答辩人的执行异议就是在玩文字游戏,在偷换概念,企图浑水摸鱼,应该依法驳回。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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