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人:危某成,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路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执行人:彭某新,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社区 号,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彭某明,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路 号,身份证号。
执行请求
一、请求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彭某新、彭某明立即向执行申请人危某成支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息2%计算,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详见(2019)湘0502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法院强制二被执行人立即向执行申请人支付其垫付的诉讼费12680元;
三、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彭某新、彭某明承担。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以(2019)湘0502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判决;该判决书已经生效,但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判定的义务。执行申请人垫付的受理费12680元也未支付给执行申请人。
为了维护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权威,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执行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请求贵院对被执行人彭某新、彭某明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