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邓某恒,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邵阳县黄亭市镇 村 组 号,住邵阳县塘渡口镇,身份证号 ,电话 。
被告:吴某轩,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白仓镇 村 组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吴某成(系车辆所有人,吴某轩之父),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白仓镇 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74580元,具体详见附表;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6月14日8时50分许,原告邓某恒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搭载刘某花、邓某福从邵阳县塘渡口镇驶往邵阳县白仓镇方向,途经邵阳县白仓至千秋村线塘渡口镇塘千公路向阳村路段时,被被告吴某轩驾驶的湘ET9925小型轿车撞倒,造成邓某恒、刘某花、邓某福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邵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邓某恒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轩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花、邓某福无责任。
原告邓某恒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后在邵阳县人民医院检查后转邵阳市中心医院治疗22天,共计花去医疗费151454.47元+4600元;2021年11月22日,经邵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邵阳市云天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某恒构成十级伤残,还需后续治疗费30000元,误工期300天、护理期120天、营养期120天。
另外据交警队查明:被告吴某轩驾驶的湘ET9925小型轿车系其父亲吴某成所有,吴某成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吴某成依法负有连带赔偿责任,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除垫付了14000元外,再没有支付任何钱,原被告双方经多次调解未果,现原告被迫向法院起诉,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2年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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