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琼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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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公私不分

发布者:邓琼泉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0日|分类:法律顾问 |232人看过


执行异议答辩书


    答辩人:何某娟,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县白仓镇   村  组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答辩人:朱某瑞,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县塘渡口镇   街  号,身份证号,电话。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现答辩如下:

    法院依法冻结被答辩人朱某瑞的中信银行账号为6217710  1924757的存款8502.63元以及微信钱包中7526.02元不能解冻,并且应该依法扣划给答辩人作为执行款。具体的事实与理由是:

    何某娟申请强制执行朱某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法院现在冻结的朱瑞某中信银行账号为6217710  924757的存款8502.63元及其微信钱包中的7526.02元钱是朱某瑞的个人财产。不是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款,一是被冻结的中信银行的账号不是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账号而是朱某瑞的私人银行账号;二是被冻结的微信钱包账号也不是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账号而是朱某瑞的私人账号。

    更荒唐可笑、无稽之谈的是:朱某瑞谎称被冻结的这两笔钱是公司已收的工程款先转入公司账号,然后再由公司账号转入朱某瑞个人账号,难道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洗钱公司,朱某瑞是洗钱专家,可以把公司的钱洗来洗去,转来转去的吗?公司的钱由公司对公账号收取,又由公司对公账号花出去才合理合法;既然公司是四个股东的公司,那朱某瑞有什么权力把公司的钱转存到私人银行卡呢?这不是明显撒谎,这不是明显不合理不合法吗?

    综上所述,法院已经冻结的钱不但不能解冻,而且应该立即扣划给何某娟用于执行。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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