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生,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蔡锷乡 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被告:鲁某春,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湘阴县湘阳镇三居委会宿舍,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叶某泉,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蒋某星,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湘阴县文星镇先锋路 宿舍,身份证号 。
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三被告连带返还原告人民币叁拾壹万元(310000元)整;
二、请求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其占用原告叁拾壹万元期间的利息310000元×16年×4.9%=243040元(利息自2005年12月算至2021年12月,顺延照计);
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2月原告经人介绍与三被告相识,三被告向原告声称他们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承包了一个房屋建筑工程(详见证据《协议书(草签本)》)拉原告入伙,以此为借口“挂羊头,卖狗肉”陆续以各种名义从原告手里拿钱,直到2007年3月28日截止,三被告共计从原告手里拿去人民币叁拾壹万元(310000元)整。
2007年11月之后,原告逐渐了解到三被告根本没有承包施工上述工程;于是向三被告要回被他们拿去的款项,三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拒绝搪塞,后来原告继续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至今仍然一无所获。
现在原告迫不得已,向被告住所地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盼望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