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唐某礼,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新邵县迎光乡 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被告:田某燕,女, 年 月 日生,苗族,住新邵县迎光乡 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婚生小孩唐某田、唐某源2014年7月至2021年7月的抚养费1600元/月×7年×12月=134400元;
三、请求判决婚生小孩唐某田、唐某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
四、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费30000元;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9年4月在广州市打工时相识,2010年5月14日双方在新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11月2日生育女儿唐某田,2012年2月23日生育儿子唐某源。2014年7月,被告因在外面有外遇而离家出走,原被告开始分居。
2015年5月被告向新邵县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要求离婚,2015年6月3日新邵县法院驳回被告的离婚请求;之后被告继续离家出走,跟常德的一个叫刘某明的男人生了一个私生女叫刘某仪。
原被告婚生小孩唐某田、唐某源从出生到现在都随原告及原告父母一起生活,被告从2014年离家出走至今未支付一分钱的小孩抚养费。
综上所述,被告因有外遇而离家出走至今,并且曾起诉过离婚,充分证明原被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同时因被告不抚养小孩没支付抚养费,被告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生小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应判决原被告离婚,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应判决被告补偿抚养费;第一千零九十条(二)应判决被告支付损害赔偿费;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应判决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新邵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唐某礼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1年9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