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邓琼泉|时间:2020年06月30日|2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与C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双民初字第770号 原告A,女,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邵阳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A,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邵阳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A,女,1994年5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受理原告A、B与被告C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A、B于2014年10月13日以已与被告C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B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B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A、B自愿承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A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