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培瑞律师

  • 执业资质:137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离婚经济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后房屋过户是确认之诉、分割之诉还是履行之诉?

发布者:黄培瑞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1211人看过

确认之诉、分割之诉还是履行之诉?《张三与小芳法律故事系列》

【基本案情】

张三与小芳为夫妻,男方婚前房屋婚后拆迁得两套房产,有一个儿子,5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某某房产归儿子(后有贷款)”另一套没有约定。后小芳诉讼要求确认两套房产归小芳所有。张三找到了黄培瑞律师,希望黄培瑞律师帮助,请求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可能会出现的情况】

协议中一套房产明确约定归儿子所有,小芳再行主张权利是否会获支持。未约定房产如何处理,是确认之诉?

【律师准备】

是男方婚前财产的转化?还是婚姻未分割共同财产?律师与当事人一同调取了拆迁协议等。

【审理过程】

小芳主张所有权之诉,要求确认所有权。张三离婚后财产纠纷。因房产为婚前个人财产,一套同意归小芳,另一套不能归女方所有也不能分割。

【审判结果】

因张三同意一套归小芳,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另外一套因协议没有约定小芳主张所有权,法院不支持。

【律师简述】

一、离婚协议约定给子女的,一方是否能够反悔。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各项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因此,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对第三人赠与条款的,不予支持。离婚协议是一揽子协议,不能依据合同法任意撤销。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是欺诈胁迫除外。

二、子女是否能够要求按照协议履行赠与?

受赠人非离婚协议一方,仅为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并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其起诉主张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履行给付义务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不动产物权的约定能否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不动产物权的约定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夫妻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夫妻另一方主张履行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的契约义务。

所以即使约定归女方所有,提确认所有诉讼请求,也难以支持。

合理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办理过户等。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