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法定监护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申请人义务:1、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抚养费24500元(2013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共计五年十个月)人民币;2、被申请人按照?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时间按期支付抚养费。
事实及理由
?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制作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二、双方所生男孩?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13年10月30日起每半年给付21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抚养费,已经累计有24500元抚养费未支付,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