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须谨慎出具收入证明
一、案情回顾:
王某2011年12月入职某公司,双方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王某诉二倍工资。王某提交该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主张其月工资13000元。该公司则称因王某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私人关系,《收入证明》是该公司为助其申请驻外法国公民及家属社会保险补贴而出具的,并不代表其实际收入。该公司提交了王某签名的2012年1-5月工资单,证明其平均月收入为1万元左右。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王某2012年1月10日至同年5月17日期间的二倍工资,王某主张以月工资13000元计算,但其提交的《收入证明》与实际工资收入不符,不能作为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法院遂根据王某签名确认的同期工资单所载明的实际工资数额,判令某公司支付其二倍工资差额45000多元。
二、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罚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起到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作用。
本案主要的争议是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认定问题。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与其加班工资、经济赔偿金、赔偿金、因工受伤后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息息相关。
本案中,王某提交该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主张其月工资13000元。而该公司提交了王某签名的2012年1-5月工资单,证明其平均月收入为1万元左右。正是由于该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与王某的实际工资不一致,导致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重大障碍。最终,公司的提交的证据得到法院的采信,法院根据王某签名确认的同期工资单所载明的实际工资数额,判令某公司支付其二倍工资差额45000多元。
现代经济生活中,收入证明在诸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比如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信用卡办理、房屋按揭贷款、保险理赔等。劳动者往往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开具高于其真实收入的工资证明,一些用人单位缺乏法律风险意识,内部管理体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认为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是无关紧要。
事实上,用人单位出具虚假工资证明不仅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若虚假证明被用作民事诉讼的证据,用人单位的行为更是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法院可依法对其作出处罚。
虚假收入证明不仅扰乱社会和法律秩序,同时也使出具证明的用人单位自身利益受损。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提高法律风险意识,规范内部管理体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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