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民间借贷无书面约定利息,可否获得支持?
简述案情况:
2014年3月15日,马国伟向武建国出具《欠条》一张,载明马国伟于2014年3月15日向武建国借款100万元。欠条未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自2014年4月至2014年8月,马国伟每月向武建国转账2万元,自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马国伟每月向武建国转账1.5万元,武建国共收到马国伟转账29.5万元。
争议焦点:
武建国主张借款利息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后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关于武建国与马国伟之间是否约定利息,2014年4月至2014年8月,马国伟每月向武建国转账2万元,自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马国伟每月向武建国转账1.5万元,与武建国陈述的双方口头约定利率为月息2%,后调整为月息1.5%的事实相一致,结合双方当庭陈述,武建国提交的通话录音、银行明细以及实际借贷习惯,马国伟自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间向武建国转账共计29.5万元,应认定为马国伟支付给武建国的利息。由于武建国与马国伟约定了借款期内利率为月息1.5%,故武建国要求马国伟按照月息1.5%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后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律师建议:
1、对外借款一定要写明书面借款手续,包括合同或者借条,否者不容易维权。
2、对外借款要保留银行转账流水或者取款单据。
3、如果有利息约定尽量书面写明,以便维权。
4、如果没有书面手续,但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利息约定且执行无争议,也可以主张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