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要:
2017年2月24日,被告徐某云(作为出售方甲方)与原告徐某轩通过第三人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作为居间方丙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成交价为1838000元,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时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乙方须于2017年11月20日前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并将除定金之外的其他首付款存入资金监管中心,甲方同时将已收取的定金存入资金监管中心”等内容”。嗣后,徐某轩主张因政策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协商定金返还事宜未果,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徐某轩主张返还定金之主张是否成立?
律师观点:
本律师作为被告徐某云的代理人,综合案件事实,本律师认为1、徐某轩主张因政策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并不属实。经过律师调查发现原告徐某轩职业为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其对限购政策十分熟悉,但在限购政策出台之处其不但没有提出不能履行合同,而且多次与被告沟通过户交房等事宜,而其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时已经距离出台新政策过去八个多月,这说明其一定不是因政策原因而不履行合同。2、原告主张因为提高首付比例而不能购房,但是双方的中介合同并未约定首付款比例,同时合同却明确约定如果原告贷款出现问题时需要全款购房,因此首付提高比例的说法不能成立。
案件结果:
法庭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驳回了原告徐某轩要求返还定金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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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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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隐瞒房屋缺陷构成违约(二手房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