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清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限购政策并不一定构成不可抗力(房屋买卖合同)

发布者:黄建清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55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要:

    2017年2月24日,被告徐某云(作为出售方甲方)与原告徐某轩通过第三人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作为居间方丙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成交价为1838000元,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时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乙方须于2017年11月20日前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并将除定金之外的其他首付款存入资金监管中心,甲方同时将已收取的定金存入资金监管中心”等内容”。嗣后,徐某轩主张因政策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协商定金返还事宜未果,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徐某轩主张返还定金之主张是否成立?

律师观点:

      本律师作为被告徐某云的代理人,综合案件事实,本律师认为1、徐某轩主张因政策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并不属实。经过律师调查发现原告徐某轩职业为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其对限购政策十分熟悉,但在限购政策出台之处其不但没有提出不能履行合同,而且多次与被告沟通过户交房等事宜,而其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时已经距离出台新政策过去八个多月,这说明其一定不是因政策原因而不履行合同。2、原告主张因为提高首付比例而不能购房,但是双方的中介合同并未约定首付款比例,同时合同却明确约定如果原告贷款出现问题时需要全款购房,因此首付提高比例的说法不能成立。

案件结果:

       法庭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驳回了原告徐某轩要求返还定金的主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