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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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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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案外人财产保全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王立存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5日|分类:侵权 |22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2016年8月11日朱某以某制衣厂应为本案案外人陈某、王某欠其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向法院提出保全,请求法院查封冻结某制衣厂的银行存款20万元,并自愿提供担保,2016年8月24日法院冻结了某制衣厂的银行存款20万。某制衣厂随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撤销了法院的执行裁定。随后朱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朱某的复议申请。某制衣厂以朱某无理申请,导致法院查封冻结某制衣厂银行存款近4个月,严重影响了某制衣厂的正常生产及销发货期限,并且向民间借用资金发放工人工资。陈某、王某系某制衣厂投资人的父母,并且陈某、王某亦在先前投资了一制衣厂,与某制衣厂的厂房、工人以及经营范围相同。

《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一、申请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在主观上申请人必须存在过错,并且过错程度应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申请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且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被申请人与本案被执行人之间存在恶意转移资产的嫌疑,不宜认定申请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二、本案中在法院撤销申请人的保全的裁定系因法院的保全的程序上的错误,并非申请人申请错误。

三、本条中的损失应为实际损失。在本案中,某制衣厂提供的发放工人的工资表、以及查封冻结的相关证据中,向工人发放工资系企业的基本义务,至于企业通过何种方式筹集发放工资所需资金,是企业自己决定,与申请人无关。同时在虽然法院查封冻结企业的存款为20万元,但是实际并未查封冻结20万元,并且亦未划扣,对存款利息并不产生影响。故某制衣厂并不存在实际损失。

四、某制衣厂在其银行账户被查封后并未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提供担保申请解除保全,故,某制衣厂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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