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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工作地点,员工有权拒绝吗

发布者:郑园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1753人看过

王蓉蓉于201379日入职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从事人力资源主管,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78日。

 

201762日,公司向王蓉蓉发出通知:

 

致王蓉蓉女士,我司因经营需要,于2017年6月3日起,办公地点将由北京市西城区宣外大街**庄胜广场北办公楼东翼**搬迁至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鹏润大厦****,烦请配合公司此次的搬迁工作。并请在2017年6月5日起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A座办公。如您不能及时出勤,应按规定向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否则,公司按旷工处理。公司办公地点搬迁后,您在公司的原有工作岗位、薪资待遇等均不发生任何变化。本次搬迁过程中,如您有任何疑问或困难,均可联系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王蓉蓉不同意去新地点上班,65日起未出勤。

 

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56旷工561旷工处罚:1、不足1小时按照小时计算。累计旷工16小时(含)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017622日,公司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指定王蓉蓉于2017623日前,到公司新迁办公地点上班,否则按旷工予以辞退处理。

 

王蓉蓉收到通知后,仍未去新办公地点上班。

 

2017627日,公司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王蓉蓉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王蓉蓉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4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王蓉蓉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己履行了告知义务,王蓉蓉未再出勤行为已构成旷工

 

一审法院,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变更办公地址或注册地,属企业经营自主之权利。公司办公地址在北京市城六区内进行变更,由西城区宣武门搬迁至朝阳区霄云路,并未实质影响到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根据王蓉蓉认可的公司搬迁通知记录显示,公司已于201762日告知其具体变更地址,并告知其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不到岗行为按旷工处理,该公司又于2017622日向其发送《限期返岗通知书》,亦告知其具体变更地址,王蓉蓉于2017623日收到该通知书,但仍未到岗。

 

公司己履行了告知义务,王蓉蓉未再出勤行为已构成旷工行为,公司依据《考勤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与王蓉蓉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王蓉蓉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难以支持。

 

王蓉蓉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公司搬迁导致其工作距离过远(车程由40分钟增至2小时),在未与其协商工作地点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

 

二审判决:搬迁新址后虽通勤时间变长,但并未显著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变更办公地址或注册地,属企业经营自主之权利。

 

本案中,公司的办公地址由西城区宣武门搬迁至朝阳区霄云路,其系在北京市城六区内进行搬迁,虽搬迁到新址后导致王蓉蓉通勤时间变长,但并未显著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且此次搬迁为公司整体搬迁,并非调整个别员工的工作地点。

 

王蓉蓉在201762日收到搬迁通知的情形下未在规定时间到岗、亦未办理请假手续,在2017623日收到《限期返岗通知书》后仍未到岗,其行为构成旷工,公司依据《考勤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与王蓉蓉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王蓉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王蓉蓉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称,旷工是因公司单方变更工作地点,未与其协商,导致无法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正常出勤,上下班费用和路程大幅度增加。

 

高院裁定:在北京市城六区范围内整体搬迁,属企业经营自主之权利,并未实质影响到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公司因经营需要将办公地址在北京市城六区范围内整体搬迁,属企业经营自主之权利,并未实质影响到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王蓉蓉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不到岗行为已构成旷工,公司依据《考勤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与王蓉蓉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王蓉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王蓉蓉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1)京民申4556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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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园,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多年法律行业执业经验,擅长民商事法律诉讼服务,办理民商事案件若干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本律师恪守职业守则,严谨务实,处理问题果断迅速,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信赖和一致好评。擅长领域包括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侵权纠纷和服务顾问单位。在2018年被评为渝北区2017年度十佳青年律师,参与设计的法律服务产品荣获鼎颂杯首届重庆市青年律师法律服务产品研发创新大赛优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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