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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且自愿支付后,能否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发布者:郑园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257人看过


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且自愿支付后,能否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032.问:民间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但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答: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这一规则,不当得利有4个构成要件: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根据,即无“法律上的原因”,这是不当得利的关键。本问题中,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具体而言,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可能有过口头的约定,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借款人是依据约定支付利息,系正常履行借款合同的行为,不得再要求返还;另一种是双方确实没有以书面或口头约定过利息,此种情况下,借款人主动支付利息的行为可视为改订借款合同、为其增加利息支付的相关内容的新要约,出借人无异议并接受,则为对该要约进行承诺的意思表示,双方由此完成借款合同的改订,而该新合同也已因借款人完成利息(和本金)的支付而履行完毕,借款人要求返还利息的请求自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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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园,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多年法律行业执业经验,擅长民商事法律诉讼服务,办理民商事案件若干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本律师恪守职业守则,严谨务实,处理问题果断迅速,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信赖和一致好评。擅长领域包括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侵权纠纷和服务顾问单位。在2018年被评为渝北区2017年度十佳青年律师,参与设计的法律服务产品荣获鼎颂杯首届重庆市青年律师法律服务产品研发创新大赛优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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