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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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工伤的情形

发布者:蒋卫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工伤赔偿 |698人看过

第一种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二种情形:(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第三种情形:(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视同工伤的情形第一种情形: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二种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规定,享受与工伤相同的待遇。

第三种情况: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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