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陆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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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保险财产该如何分割?

发布者:赵陆一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3日|分类:保险理赔 |834人看过


  总体上,保险产品在离婚分割时,如果是婚内财产购买的产品,就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财产或者认定的个人财产购买的保险就属于个人财产。

  另外,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婚生子女作为受益人,保险一般不予分割,保险与孩子共同归由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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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婚后给丈夫买保险,离婚分一半?

  李先生和太太张女士2009年结婚,生育一子后,张女士开始在家做全职太太。2011年,张女士为李先生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并指定儿子为受益人。

  2015年,李先生发现太太有婚外情,并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张女士同意离婚,也同意儿子归李先生抚养。但是在那份保险的分割上,双方产生严重分歧。张女士认为保险费是婚后共同支付的,应当退保并分割,李先生则不同意。


结果:在法院调解下,李先生向张女士支付离婚时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张女士将该保单投保人变更为李先生,保单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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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婚后给自己买保险,离婚分一半?

  王先生和陈女士1997年结婚,2011年陈女士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分红型两全保险,并指定母亲为受益人。

  2015年两人在重重矛盾下分道扬镳,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时,双方仅对房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后,陈女士不愿继续缴纳保费,办理了退保,得到退保金和红利10万元。

  王先生偶然得知,他认为陈女士此前缴纳保费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起诉要求对退保金和红利进行分割


结果:法院判决认为,陈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退保前没有发生保险理赔,退保金和红利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得50%。

 为什么李先生作为被保险人,需要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才能拿回保单?

  为什么陈女士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退保后需要分出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



情况一: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别为夫妻二人,即夫妻互相投保时:

① 若退保,需将退还的保单现金价值对半分割(存在一定亏损风险);

② 若维持保单,可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人变更,将保单完全转让给被保险人,但婚姻存续期间的保单现金价值应予平分,被保险人需支付原投保人离婚时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


情况二: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一方同一人时:

① 若退保,需将退还的保单现金价值对半分割(存在一定亏损风险);

② 若维持保单,投被保人需补偿另一方离婚时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 

具有理财性质的万能型、分红型保险可以分割吗?


答案: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保险合同仍判归为一方(通常为投保人)的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或者变现保单现金价值,并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对方作为分割折价。


那么,到底在什么情况下,离婚不需要分割保险呢?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1130日)》,其中提到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其原文内容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附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不保爱情,但能保住财产


    《新婚姻法》的出台,从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许多既定俗成的婚恋模式,突出了财产的私有化,将资产和爱情分割为相对独立的个体,

   法律告诉我们,如果夫妻感情不在了,即使离婚,有保险,至少能保住属于自己的那份财产,可是一旦没有保险,想保护好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那可不是很容易的,因为法律就是那样的,到时候只有躲墙角哭的份了。


   而保险不一样,它需要指定受益人,因为保险的专属性,无论对于女方还是男方,都可以更好的保全自己的利益。

   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人身伤害或患疾病所获得的人身保险赔偿金,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赵陆一律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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