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陆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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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梅拒不交出孩子抚养权被判刑

发布者:赵陆一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1184人看过


  被告人柳某梅的前夫刘某超于2015年1月27日向莱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莱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判决,准许刘某超与被告人柳某梅离婚,婚生女孩刘某某由刘某超抚养。判决后,被告人柳某梅因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1月1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柳某梅拒不将刘某某交给刘某超抚养,经莱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多次执行,被告人柳某梅仍拒不履行,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对柳某梅司法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柳某梅经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7年10月2日柳某梅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3日柳某梅被刑事拘留期间,其家属代其将刘某某的抚养权交给刘某超。2018年1月9日,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柳某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莱阳市人民法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柳某梅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为维护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公信力,打击拒执犯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柳某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柳某梅当庭表示服判。


附:判决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682刑初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晓梅,女,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住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2016年4月12日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17年10月2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诉刑诉(2017)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晓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晓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柳晓梅的前夫刘伟超于2015年1月27日向莱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莱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判决,准许刘伟超与被告人柳晓梅离婚,婚生女孩刘娅楠由刘伟超抚养。判决后,被告人柳晓梅因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1月1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柳晓梅拒不将刘娅楠交给刘伟超抚养,经莱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多次执行,被告人柳晓梅仍拒不履行,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对柳晓梅司法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柳晓梅经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10月13日被告人柳晓梅被刑事拘留期间,其家属代其将刘娅楠的抚养权交给刘伟超。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柳晓梅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柳晓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因女儿受虐待才不交付抚养权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柳晓梅的前夫刘伟超于2015年1月27日向莱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莱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判决,准许刘伟超与被告人柳晓梅离婚,婚生女孩刘娅楠由刘伟超抚养。判决后,被告人柳晓梅因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1月1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柳晓梅拒不将刘娅楠交给刘伟超抚养,经莱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多次执行,被告人柳晓梅仍拒不履行,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对柳晓梅司法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柳晓梅经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10月13日被告人柳晓梅被刑事拘留期间,其家属代其将刘娅楠的抚养权交给刘伟超。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被告人柳晓梅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应承担刑事责任。

(2)前科查询及司法拘留决定书,被告人柳晓梅于2017年4月22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

(3)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函及提交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审批表,证实本案由莱阳市人民法院移交给莱阳市公安局。

(4)受案登记表,证实莱阳市公安局于2017年6月19日接到莱阳市人民法院移送立案侦查函,并于当日将此案立案侦查。

(5)莱西市公安局青岛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柳晓梅被网上追逃后,于2017年10月2日在莱西市莫泰酒店内被莱西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6)(2014)莱阳城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1780号民事判决书,证实2015年7月28日莱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柳晓梅、刘伟超离婚,子女刘娅楠由刘伟超抚养,2015年11月10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7)(2016)莱阳执字第212号执行通知书,证实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向柳晓梅下达执行通知书,柳晓梅收到文书后签字。

(8)执行笔录,证实莱阳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4月22日、5月5日、8月17日先后三次要求柳晓梅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但其均未将孩子抚养权交给刘伟超,未履行法院判决。2017年10月13日柳晓霞将孩子抚养权交给刘伟超。

(9)申请执行人刘伟超与被执行人柳晓梅离婚纠纷一案的情况说明,证实柳晓梅在法院多次做工作并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后仍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

(10)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柳晓梅家属已将孩子刘亚楠的抚养权交给其前夫刘伟超,刘伟超对柳晓梅的行为表示谅解。

(11)刘伟超出具的意见书,证实刘伟超及其父亲刘忠福因柳晓梅于2015年6、7月份找社会人员到其家中要钱及无理取闹,以及不给孩子打预防针,要求撤回为其出具的谅解书,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被告人柳晓梅的二次供述,证实2015年7月其与前夫刘伟超离婚,经判决女儿刘娅楠由刘伟超抚养,其上诉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但判决生效后其未将刘娅楠交给刘伟超抚养,经莱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多次要求其执行生效判决,其仍不交出孩子的抚养权,并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现柳晓梅对莱阳市人民法院关于其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诉讼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10月12日供述称:1)其被司法拘留后,因为刘伟超没去其家要过孩子,所以其还继续抚养刘娅楠,法院执行庭电话联系过一、两次,其说孩子生病住院了,执行庭的法官就把电话挂了。2)自己不执行法院判决,不交出抚养权,是因为孩子被其公公和丈夫送到别人家,从头到脚都是伤,还被狗咬了,其就把孩子抱回娘家抚养,不同意把孩子给刘伟超抚养,是怕孩子受虐待。3)自己被刑事拘留期间,姐姐把孩子送到法院了。


  3、被告人柳晓梅当庭提供的照片,证明离婚前女孩身体受伤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晓梅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柳晓梅提出因女儿受虐待才不交付抚养权的辩解,其提供的照片系其离婚前的女孩身体受伤照片,但该并不是被告人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理由,该辩解本院依法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柳晓梅归案后及当庭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孩子抚养权已由其家人代为交出,已履行法院判决,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柳晓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高强

人民陪审员  盖福仁

人民陪审员  姜娟美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慧珠


赵陆一律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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