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陆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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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收奇效,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发布者:赵陆一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368人看过


2011年1月5日江阴周庄某企业与山东德州某企业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由江阴周庄某企业供应价值250万元的HF-A02电子式地毯织机给山东德州某企业,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30%的定金,设备到达山东德州某企业后卸下前支付40%货款,余下30%货款在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一年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江阴周庄某企业按约将设备运至山东德州某企业指定地点,山东德州某企业支付了部分货款。之后因山东德州某企业使用设备需要又向江阴周庄某企业采购配件,截至2014年3月31日,山东德州某企业共结欠江阴周庄某企业货款727843.8元。

后江阴周庄某企业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具状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山东德州某企业立即支付所欠货款727843.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山东德州某企业承担。

经过审理,江阴法院一审支持了江阴周庄某企业的诉讼请求。山东德州某企业向无锡中院提起了上诉,无锡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江阴周庄某企业向江阴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等措施,均未发现山东德州某企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江阴法院将该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了限制出境手续。

没过多久,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林某打来了电话,原来林某的女儿准备去美国留学,林某不放心刚满18周岁的女儿独自一人前往美国,故陪其一同前往。正当林某在机场准备登机时,发现自己已经被限制出境,这时才有了开头发生的一幕。后林某通知公司财务通过其他账号将相关款项立即打到了江阴法院的账上。款项汇出后林某再次致电江阴法院,请求将其尽快从限制出境名单中删除,以便其能陪同女儿前往美国。鉴于林某态度端正,且山东德州某企业完全履行了还款义务,江阴法院当天解除了对林某的限制出境措施。

赵陆一律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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