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陆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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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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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拔火罐背部着火......索赔!!!

发布者:赵陆一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8日|分类:医疗纠纷 |314人看过

市面上的美容院、足疗院等都会给顾客提供刮痧、拔火罐等服务,不少市民遇到肩颈痛、寒湿重,也会前往接受治疗缓解病痛。然而,两年前的一天市民张某在浴场洗澡过后享受该浴场拔火罐服务时,被酒精烧伤。后来经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10%二度及深二度双上肢、后躯干火焰烧伤。


张某将浴场告上法庭,要求浴场赔偿医疗、营养、误工费、护理等共计29462.28元的费用。浴场对于张某系在其浴场受伤没有异议,对赔偿项目及金额有异议。

法院委托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的伤不构成伤残,误工期为90天、护理期为60天、营养费60天。张某、浴场对此均无异议。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至浴场消费,浴场有义务向张某提供安全的服务。张某因在浴场接受服务受伤,浴场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根据证据认定张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酌情认定了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其他财产损失,因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张某所受的伤未构成伤残,但不能据此就简单地认为不具备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通过张某展示的照片及其陈述,可以判定该受伤的部位导致其生活极度不便,二度及深二度烧伤给其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虽然愈合尚好,但在过程中其承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


经审理,新吴区法院作出判决:浴场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24861.60元。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要功能是填补和抚慰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是否判令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如何确定数额,应结合侵权人的过错、损害后果、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赵陆一律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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