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陆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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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芳走私、贩卖毒品案 ——走私、贩卖新精神活性物质

发布者:赵陆一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6日|分类:毒品犯罪 |460人看过

简要案情:

2016年3月,被告人孙小芳明知“4-氯甲卡西酮”(4-CMC)被国家有关部门列管,仍以向境外走私、贩卖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向张光毅(另案处理)购买约20公斤“4-氯甲卡西酮”,并让供货商直接邮寄给上海的货代人员李纯(另案处理),并由李纯、黄玉春(另案处理)等人将此次购买的“4-氯甲卡西酮”分批次邮寄给境外客户。孙小芳安排李纯、黄玉春发往境外的邮包中,有十七批次检出“4-氯甲卡西酮”成分,并由上海海关缉私局扣押,合计重量15854.43克。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2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小芳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新精神活性物质对于人的身体、精神危害很大,且品类繁多、难于管控、善于伪装,被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确定为继海洛因、冰毒之后的第三代毒品,在欧美、俄罗斯、日本等国家滥用流行趋势明显。2015年以前,由于很多新精神活性物质未被国家列入管制,这类新型毒品没有进入国家打击范围,近年来,随着国家列管种类增多,涉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犯罪呈现出上升趋势。本案中的“4-氯甲卡西酮”(4-CMC)就属于新精神活性物质,于201510月被国家列管,被告人孙小芳明知“4-氯甲卡西酮”已被国家列管,仍购进大量“4-氯甲卡西酮”向境外贩卖,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虽然根据有关折算标准,近16千克“4-氯甲卡西酮”相当于22百余克甲基苯丙胺,但综合考虑该新型毒品的滥用范围小、列管时间短、孙小芳具有坦白情节等因素,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赵陆一律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手机(微信):18301789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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