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下午,张某照常挤上了XXX路公交车,由于是下班高峰期,车内乘客很多。“A小区站到了,请乘客有序下车。”公交车后门打开后,张某随着下车人群向外走,突然身后有人发力推搡,张某一个重心不稳跌倒在地,正好腰部磕在了站台前的马路牙子上。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第一时间来到现场勘验,认为张某受伤原因是因下车时候被他人推搡跌倒所致,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范畴,决定不予受理。经医院诊断,张某在此次事故中腰部受伤,L1-L4左侧横突骨折。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意见书》载明,张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四个月,护理期、营养期为两个月。张某认为,公交运输公司违反合同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遂将其诉至工业园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可了张某提出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金额,但误工费部分,由于张某在养伤期间,用人单位仍然照常支付薪资,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定赔偿金额总计为10万元。尽管被告负有保障乘客乘车安全的义务,但案发时,公交车已经靠站停车,公交车并不是原告受伤的直接致害者,法院认定被告违反合同安全保障义务程度显著轻微。此外,基于现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公交具有公益性质,上下班高峰期出现拥挤不可避免,乘客被人群挤下车跌伤的意外伤害事故具有突发性、难以预测性。原告本身在人多拥挤的环境下乘车,自身也应该提高安全意识,因此对自己受伤致残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法院综合考量公交公司违反合同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原告对自身安全防范不足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公交运输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支付赔偿金1.5万元。
提醒:
上下班高峰期,公交车、地铁等公共运输场合人流量大,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公共运输公司要尽到安全监督、提醒的义务,保障乘客乘车安全。乘客本身也要注意乘车秩序和出行安全,遇到人多拥挤的情况,停一停、等一等,宁可多等一班车,也不要把生命安全当儿戏。
赵陆一律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