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陆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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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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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诉讼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者:赵陆一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1日|分类:拆迁安置 |546人看过

  若涉及期房分割

  暂时不能处理

  在承租人或者是房屋产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我们应当知道其是选择全货币还是选购了动迁安置房屋。而其中选购了安置房屋,则需要确认安置房屋是期房还是现房。期房就是还在建造、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在目前上海市范围内,现房可以直接处理,但是绝大多数法院对于动迁案件中分割期房的主张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了也会被要求撤诉或被驳回起诉。因为法院认为被安置人员将来可能获得的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宜进行分割。想要分割必须等到房屋的大产证出来后,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都已经进行确定,才能处理。若同住人不了解动迁协议的具体内容可以委托律师在协议生效后去调取。

  选择了房屋安置

  不补偿全货币奖励

  一般来说,选择全货币会获得一笔较大的全货币补贴奖励,而如果选择房屋安置则会损失掉这一笔奖励。而选购房屋与选择全货币的权利在于签约人处。因此很多人认为签约人选择房屋导致无法获得全货币奖励,实际是选房人占用了他们的奖励买房,因此应当给予同住人或者其他被安置人口补偿,然而在法律上并不是那么处理。无论是选择全货币还是选择安置房屋,最后法庭裁判分割的依据都是征收补偿协议,而选择房屋与选择全货币补偿的征收协议的金额不一样,导致的结果也就是最后分割的总蛋糕的数额不同。若是选择房屋,则征收协议上不会出现全货币奖励,不在协议上的奖励不能作为分割的依据,即使选房比全货币补偿的总金额少,但是不会产生任何的补偿义务。

  尽快启动诉讼程序

  以便于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在动迁案件中一般就是让动迁组协助暂时不发部分/全部钱款亦或者是让银行配合冻结住动迁款欲打入的账户,以等待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如果主张货币款项,则建议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对方将钱款领走并转移,导致将来执行困难,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而保全措施的时间必须控制好,应该在征收协议签订后立即起诉并保全,确保在放款前冻结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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