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陆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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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被判了诈骗罪

发布者:赵陆一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757人看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浙1021刑初5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


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意见

2009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在A公司担任机械工程师,并与A公司签订保密协议,规定其离职后具有竞业禁止义务。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胡某从A公司离职,开始为期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限,期间胡某需提交任职情况证明,每三个月领取14100元补偿金


2013年6月25日,胡某从广东省东莞市订购配件生产导管连线自动组装机,同年7月B公司设立,胡某遂以B公司名义生产销售导管连线自动组装机。同年9月12日,胡某在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的情况下仍虚构就业证明,向A公司骗取2013年6月25日至2013年9月14日期间的竞业禁止补偿金12000余元。经浙江省科技咨询中心鉴定,B公司和A公司从事同种行业。


2015年1月15日上午,胡某在武汉火车站被抓获归案。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辩护意见

辩护人辩称:


1、即使被告人胡某有违反竞业限制且提供待业证明获得补偿金的行为,该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仅仅是民事欺诈,应当通过民事纠纷程序处理。


2、即便认为该行为属于诈骗,根据相关笔录,被害单位完全可预见,甚至预见了被告人的相关行为以及后果,在未受蒙骗的情况下,仍故意向其支付补偿金,放任损失的发生,其主观上是放任或故意的。也就是说被害人单位A公司并非是基于被告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而陷入错误认识,从而支付被告人经济补偿金。


综上,胡某都不应当构成诈骗罪。


证据情况(略)

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法制观念淡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已经超出了民事欺诈的范畴,应当归入刑事犯罪规制打击。辩护人认为被害单位并未遭受欺骗的辩解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违背,故不予采纳。被告人胡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况,决定对被告人胡某适用缓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胡某退赔赃款人民币12000元,返还给被害单位A公司。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审 判 长  郑x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许x


一、什么是竞业限制?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事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协议中与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的核心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用人单位之所以采取竞业限制协议的方式来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与当前我国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关。


二、竞业限制的对象?

关于竞业限制的对象,包括法定和约定两种情形。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这属于法定的保密要求。约定的方面,《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何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加以确定。结合竞业限制协议的目的,签订协议应当以该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有可能接触和掌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事项为前提,而不仅仅是看劳动者的岗位或者职位,也不需要泛化至所有的劳动者。


三、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范围、地域、期限都属于双方约定的范畴。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兼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一般来说,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限于该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所涉及的业务领域,并不得超出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地域限制以用人单位当前经营业务的实际覆盖地域为宜。当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超出上述范围和地域,如将竞业地域约定为某省或者全国,理论上也是成立的。


关于期限,《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果超出法定两年期限的,有的观点认为整个协议无效,有的认为协议仍有效,但超过两年期限的部分无效。


四、劳动者违约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司法解释四》第十条明确,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首先构成违约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如果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也可提出赔偿要求,此时属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用人单位可以择一行使权利。


另外,从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其竞业限制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如继续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仍然还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这主要是因为,即使劳动者违约,合同并没有因此而解除,仍然是有效的,需要双方继续遵守。

赵陆一律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手机(微信):18301789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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