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陆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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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落水后车主弃车离开,保险公司竟然不陪!

发布者:赵陆一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4日|分类:保险理赔 |248人看过

案情介绍

2017年9月24日08时01分,黄某报警称其在00时10分,驾驶轿车行驶至江阴市某街道某村道时驶入河道,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时距事发已经过去近八小时,而黄某也早已离开现场,且黄某在交警大队陈述没有及时报警的原因:他以为车子掉水里面有什么损坏的,花个两三千元修理就可以了,他当时准备自己修修就算。交警部门因无法查清事发时的状况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黄某为该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遂起诉至法院。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因黄某在事发后离开事故现场,未及时报警报案,对案涉事故的发生情况无法确认。对黄某主张的损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及保险免责条款有权拒赔。

江阴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规定及合同约定对保险范围的损失作相应赔偿。本案所涉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明确载明: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能够证明保险公司交付保险条款并在投保时就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向黄某进行了提示和说明,上述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黄某在事故发生后无正当理由即离开事故现场,既未及时报警、也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且非基于自身伤情急需救治的目的,客观上造成了对其事发当时生理状态无法检测、对其事故原因及性质难以确定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及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对案涉车辆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黄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在事故发生后,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是驾驶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驾驶人离开事故现场必须有正当的理由,如果没有正当性,保险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拒赔。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客观条件允许,驾驶人应当及时报警报案,并且守候现场、积极采取救治措施,尽量保护好事故现场, 为交警部门出警定责、保险公司定损创造有利条件。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赵陆一律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手机(微信):18301789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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