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陆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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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 “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 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赵陆一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9日|分类:涉外仲裁 |769人看过






      近日,湛江仲裁委员会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之间掀起一场论战,在仲裁界引发强烈关注。而论战的焦点就是前者的“先予仲裁”是否合法,可否获得法院的强制执行。

  根据厦门中院5月30日通过其公众号发布的“厦门中院对先予仲裁执行说不”一文,2017年以来,大量由湛江仲裁委仲裁的北京某公司申请的网络P2P小额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涌入厦门中院。这批案件的执行依据均为湛江仲裁委根据“先予仲裁”模式作出的网络仲裁裁决。

  厦门中院认为,该批案件所涉仲裁书裁决内容不属于给付内容明确之情形,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之后,湛江仲裁委针对厦门中院的表态和做法发布长文回应,称“地方法院无权否认”该仲裁模式。

  法院不执行

  在“厦门中院对先予仲裁执行说不”一文中,对诉至厦门中院的这些案件所涉及的“先予仲裁”概括为,双方当事人在网上签订《借款协议》的同时签订《调解协议》,并在很短的时间内申请仲裁并出具仲裁裁决书,一旦出现违约,放贷方直接依据仲裁裁决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湛江仲裁委官网介绍:“先予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的同时,为保障其合法权利将来得以实现,预防纠纷,避免以后再去仲裁或诉讼的麻烦,迫使双方履行确定的条款,而约定通过本仲裁机构就合同所涉及的内容提前仲裁,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出具调解书或据双方要求制作裁决书的一种仲裁形式。

  “先予仲裁”对于湛江仲裁委来说已经是其“镇店之宝”,作为其创新之举而广为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

“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

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18年5月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0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6月8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粤高法[2018]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立案执行。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网络借货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你院请示中提出的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一、仲裁机构未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者主持调解,径行根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

二、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辯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

前款规定情形中,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办理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执行案件,适用本批复。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秘书一处

2018年6月6日印发

赵陆一律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手机(微信):18301789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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