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9日,无棣法院受理了北京某公司诉牛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审过程中,原告北京某公司提交了签有案外人刘某名字的证明、收到条、借款合同各一份,称证明、收到条均系刘某出具,收到条中载明刘某认可收到该公司代被告牛某等人偿还的借款63000元。承办法官经审查证据发现,证明和收到条中刘某的签字字迹大相径庭,于是庭审后对刘某进行了询问。刘某否认证明、收到条及借款合同中的签字是自己所签,并称虽收到该公司代为偿付的款项,但数额并不是收到条中载明的数额。根据刘某陈述的北京某公司代偿款项的计算方式,在被告牛某等人已偿还30000元的情况下,该公司实际垫付的款项仅有40000余元。
北京某公司在证明与收到条中刘某签字字迹明显不一致的情形下,仍堂而皇之地将两份证据提交法庭,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其伪造证据的行为影响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恶劣。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50000元的处罚。
赵陆一律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手机(微信):18301789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