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陆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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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放弃继承权问题的相关裁判规则 (一)

发布者:赵陆一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5日|分类:继承 |424人看过

典型案例

高某诉程某、程某平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实体上,法定继承权为身份权,可以放弃,但不得转让。同时应予明确的是,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在世时做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无效。审理法定继承案件时需要依职权调取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继承人情况和范围以及各位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的态度,将没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作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法追加。

案号:(2016)陕07民终674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评论】

一、关于刘某华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转让继承权是否有效。即对在刘某贵去世、继承开始后,刘某华书面放弃对诉争住房的继承,同意由高某一人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效力认定。一审认为刘某华放弃和转让继承权的表示均为有效,因此判决诉争住房由高某继承。而笔者认为:本案涉及两个法定继承法律关系,一个是认定程某所持遗赠遗书无效后,高某和刘某贵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别对其母亲和妻子程某莲遗产的继承;另一个则是刘某华放弃对诉争住房的继承后,此部分诉争住房作为刘某贵的遗产,由遗嘱继承转为法定继承,因为刘某贵父母已亡,没有妻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即刘某贵的兄弟姐妹成为法定继承人。

因此,作为原来的遗嘱继承人,刘某华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但同时,刘某华同意由高某一人继承的意思表示无效,因为继承权和身份紧密相关,可以放弃,但不能转让,既不能转让给其他继承人,更不能转让给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转让的只能是继承完成后由继承所取得的遗产的所有权。本案中,高某是程某莲的继承人,但并不是刘某贵的继承人,对本该由刘某贵继承的程某莲的财产(包括诉争住房部分)没有继承权,如果要实现诉争住房由高某一人所有,合法的做法是刘某华不放弃继承,在遗嘱继承完成后,将自己继承的房屋部分再转让或赠与高某。

二、刘某翠在被继承人刘某贵在世、继承尚未开始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有效。本案涉及对《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该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对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在世、继承尚未开始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效力认定,因为法无明文规定而存在分歧。

司法实践中,一种意见是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在世、继承尚未开始时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始终有效。本案一审就是以刘某翠在刘某贵住院立遗嘱时就做出了“对财产不争扯”的表示而判定刘某翠放弃继承;第二种意见是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只能在被继承人去世、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做出,而在继承开始前做出的是对继承期待权的放弃,在遗产处理后做出的则是对财产所有权的放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除了第二种意见法理逻辑清晰、正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外,更实际的理由是:继承开始后再行确认是否放弃继承,可以防止有些在继承尚未开始时出于情面等因素而表示甚至是违心地表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因情势变化而反悔,避免办案中节外生枝,造成工作被动。本案二审就是按第二种意见认定的,认为即使刘某贵再没其他弟妹,一审也应追加继承开始后并未明确放弃继承的刘某翠参加诉讼。

裁判规则

1.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对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邓晓克、邓晓利等与张康琼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继承权的取得固然与债务人的个人身份有紧密联系,但继承一旦发生,则表现为一种财产权利相继产生,放弃继承就体现为一种财产处分关系。如果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债权人可对此行使撤销权。

案号:(2008)成民终字第1129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期

2.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法院不予承认——孟某三诉孟某一、孟某二、孟某四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继承人声明放弃继承权,又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后,对之前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7-04-18

3.继承权不得转让,但可以转让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孙某1、孙某2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继承权是一项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可以放弃但不得随意转让,继承人可以协议转让因继承遗产而取得的财产所有权。

案号:(2017)津01民终3616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05-24

赵陆一律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手机(微信):18301789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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