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陆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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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理

发布者:赵陆一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9日|分类:电信通讯 |1208人看过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侵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特别是一些群众的“救命钱”“上学钱”被骗,导致群众生活困难,甚至引发严重后果。因此,在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以切实维护受害群众利益。基于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意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具体而言:


1.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公安机关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随案移送涉案赃款赃物,并附清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一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时就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理提出意见。


2.依法追缴涉案账户内违法资金。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突出的问题是从犯罪嫌疑人持有的银行卡等账户中查扣到大量资金,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无法将全部资金认定为诈骗金额。此种情形下,通常难以将全部资金认定为违法所以予以追缴。为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意见》针对此种情形设置了推定规则,明确:“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申言之,此种情形下可以依据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证据推定该账户内所有资金为违法所得,但允许被告人说明款项合法来源。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只是允许推定符合条件的账户内全部资金为违法所得而非诈骗资金数额,对于相关资金是否可以认定为诈骗资金数额,则应当依据相应的证据规则。


3.依法追缴已被转移的赃款赃物。实践中,行为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后,会采取各种手段转移、隐匿诈骗所得财物。因此,如何对这些账款赃物予以追缴,成为一个突出问题。《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意见》重申了《诈骗罪解释》第10条的规定,对善意取得以外的诈骗财物予以追缴,规定:“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赵陆一律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手机(微信):18301789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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