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甲男与乙女系夫妻关系。甲男婚前与家人一起在宅基地了盖了两间两层的房子,当时房子居住的人有父母以及其他兄弟姐妹,2002年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也住在这个房子里面。随着时间的推移,甲男父母去世,兄弟姐妹也慢慢出嫁和另立门户,该房屋只留甲男和乙女二人居住,二人居住过程中也没有对房屋进行加盖。2015年,乙女提出离婚,并书写了离婚协议书,其中关于财产部分(房屋)由男女双方平分,其后二人去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第二天甲男的兄弟姐妹知道了这件事,无比气愤,认为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不能平分,遂找到律师,委托起诉。
二、律师评析
离婚协议书分割的共同财产应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本案的房屋由甲男与父母和兄弟姐妹一起建盖,则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本案焦点就在于离婚协议书分割房屋这一条款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甲男属于共有人之一,但其处分时需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或事后经其他共有人追认处分行为才发生效力,甲男与乙女擅自将家庭共有房屋进行分割,事后未取得其他共有人的追认,因此处分行为应属无效。
三、法院判决
此案经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书分割房屋的条款无效,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赵陆一律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手机(微信):18301789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