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陆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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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程序梳理与要点总结(二)

发布者:赵陆一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9日|分类:拆迁安置 |234人看过

三、搬迁程序


1.自行搬迁

第①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②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政府依据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不少于90日)内完成搬迁。

2.强制搬迁

情形一:非诉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政府依据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少于90日)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情形二:诉讼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订立补偿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提起诉讼。

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付补偿。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的,由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

小结:补偿安置完毕,当事人与被征收房屋不再具有利害关系,一般不能再对强制搬迁拆除提起行政诉讼。

四、其他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1、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迟迟不予补偿。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

2、以市场价格确定补偿基准。因征收人原因造成征收补偿问题不合理迟延的,且被征收不动产价格明显上涨的,被征收人有权主张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基准。在未依法解决补偿问题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3、经营性“住宅用房”的补偿安置问题。产权证记载为住宅用房,尽管被征收人实际用于经营,已取得营业执照并能够提供纳税证明的,但从房屋的性质上讲仍应认定为住宅。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对此类房屋给予适当补偿。

4、公租房、经营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案件中的原告资格。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房屋所有权人作为被征收人,但并没有排除与房屋征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参与补偿安置。一般而言,承租人与房屋征收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但是如果用于经营的房屋被征收,承租人在行政补偿中提出的室内装修价值、机器设备搬迁、停产停业等损失,与补偿决定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此时承租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5、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院落空地应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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