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陆一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一)

发布者:赵陆一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7日|分类:法律顾问 |1036人看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六条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七条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负责。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第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设立:

  (一)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司法所(科)备案;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多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委员。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自然村、小区(楼院)、车间等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聘任调解员。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本乡镇、街道辖区内设立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二)本乡镇、街道的司法助理员;

  (三)在本乡镇、街道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

第十四条 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五条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由本村民区、居民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聘任。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聘任。

  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补选、补聘。

  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撤换。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第十八条 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务,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的,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

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