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陆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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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陆一:色情直播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

发布者:赵陆一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5668人看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1)沪0118刑初14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1]1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重庆市南岸区XX城XX栋XX室内,使用手机在“小妲己”APP登录账号开设直播吸引网民观看其淫秽表演。被告人张某通过开设密码房、置禁言、踢人等功能的方式进行管理。王某在上海市青浦区进入被告人张某的直播间发现其正在进行淫秽表演遂录制了多段直播视频。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直播的10段视频均属于具体描述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影片。至案发,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4,000元。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已退出上述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张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诫勉语: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沈宝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悦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0)沪0118刑初10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韩元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某及其辩护人陈玉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初至7月中旬,被告人俞某某在某平台注册某账号多次开设收费房间进行淫秽表演并从中牟利。其间,顾某在本区多次进入被告人俞某某的收费直播间,发现被告人俞某某正在进行淫秽直播。经鉴定,被告人俞某某直播的三段内容均属于淫秽表演。

另查明,被告人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顾某的证言笔录,电子数据检验笔录,光盘一张(内附视频)、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APP截图,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俞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俞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俞某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属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俞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姚丽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1)沪0118刑初9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伊某,女,1987年8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桓台县,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2021年4月20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伊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跃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起,被告人伊某经刘某(另案处理)招募,在其位于山东省内,使用手机在“爱尚”APP登录账号开设直播吸引网民观看其淫秽表演。被告人伊某通对房间置禁言、踢人等功能的方式进行管理。至案发,被告人伊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6,000余元。网民吴某在上海市青浦区进入被告人伊某的直播间发现其正在进行淫秽表演遂录制了多段直播视频。经鉴定,被告人伊某直播的3段视频均属于淫秽表演。

被告人伊某于2021年4月20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自被告人伊某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1部。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伊某退赃人民币2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的供述笔录,证人刘某、吴某的证言笔录,手机截图,上海洁堪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清单、淫秽视频,办案说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本院的代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伊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伊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伊某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伊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伊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0元予以追缴。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

诫勉语:伊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汪爱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艳敏

刘艳敏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0)沪0118刑初14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女,199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暂住江苏省苏州市。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因本案具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本院于同年12月31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本案具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决定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宇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的证言、手机截屏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个人客户交易明细、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涉案物品鉴定清单、光盘一张、办案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指控:2020年9月,被告人魏某某在其租赁的位于江苏省某室出租屋内,通过某直播APP注册主播账号后多次开设主播间吸引网民观看其淫秽表演,对房间设置禁言、踢人等功能并从中牟利。其间,网民李某在上海市青浦区进入被告人魏某某的直播间发现其正在进行淫秽直播遂录制了多段直播视频。经鉴定,被告人魏某某直播的3段视频属于淫秽表演。

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组织淫秽表演,其行为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审判,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魏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认为其当事人系初犯,且能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观恶性不深,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被告人魏某某在其租赁的位于江苏省某室出租屋内,通过某直播APP注册主播账号后多次开设直播间吸引网民观看其淫秽表演。被告人魏某某通过对房间设置禁言、踢人等功能的方式进行管理并从中牟利。其间,网民李某在上海市青浦区进入被告人魏某某的直播间发现其正在进行淫秽表演遂录制了多段直播视频。经鉴定,被告人魏某某直播的3段视频均属于淫秽表演。

另查明,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魏某某处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手机2部。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笔录,证人李某的证言笔录,手机截屏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涉案物品鉴定清单,视频光盘,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组织淫秽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魏某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属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故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1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魏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人民陪审员 高继红

人民陪审员 王国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婕琼

 王婕琼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1)沪0118刑初12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跃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尹凯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为牟利,在受张某1(已判刑)招募后,在“小奶猫”手机APP直播平台注册账号,开设由其负责管理的收费网络虚拟房间,进行淫秽视频表演。截止案发,被告人王某共以此获利人民币48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已退出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7万元。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张某1、张某2、刘某、林某、严某、高某、沈某、许某、张某3、瞿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视频录像、接受证据清单,上海洁湛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手机截图,银行转账记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本院代管款收据,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组织淫秽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初犯、属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王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万元予以追缴,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的剩余违法所得;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均予以没收。

诫勉语: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沈宝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悦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1)沪0118刑初10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女,1992年6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程度,系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山县,现住辽宁省盘山县。2021年6月18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1]1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底起,被告人姜某在辽宁省盘山县XX镇XX苑XX号楼XX单元XX室内,使用手机在“小妲己”APP登录账号开设直播吸引网民观看其淫秽表演。被告人姜某通过对房间置禁言、踢人等功能的方式进行管理。至案发,被告人姜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9,000余元。网民金鑫在上海市青浦区进入被告人姜某的直播间发现其正在进行淫秽表演遂录制了11段视频。经鉴定,被告人姜某直播的9段视频均属于淫秽表演。

被告人姜某于2021年6月18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自被告人姜某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2部。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与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姜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姜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姜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0元予以追缴。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汪爱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艳敏

刘艳敏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1)沪0118刑初11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被告人邓某为非法牟利,将其制作的淫秽视频通过QQ软件发送给在“小妲己”网络平台观看其色情直播表演并为其支付礼物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的褚某。经鉴定,上述发给褚某的视频中有94部属于具体描述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影片。

另查明,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邓某退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褚某的证言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及光盘,上海洁湛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鉴定清单,工作情况,微信、QQ截图,淫秽视频照片,直播平台账号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案发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五十元予以没收。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诫勉语:邓某玲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朱秀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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