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陆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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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赵陆一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63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肖某,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陆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肖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被告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2767弄新1弄2号207室房屋,但自2009年至今一直居住在本市浦东新区御青路XXX弄XXX号房屋。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样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被告离开住所地,即杨浦区平凉路2767弄新1弄2号207室,于浦东新区居住,且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故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浦东新区。因此,对于本案本院无管辖权,应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万巧君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葛梦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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