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孙某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一辆轻型自卸货车,2018年8月,孙某指示其雇佣的司机驾驶货车到被告田某经营的汽配服务站检修。车辆停放在该服务站的指定位置后,田某将驾驶室升起离开。期间,孙某走近驾驶室并将头部伸至发动机与驾驶室之间进行查看,未料驾驶室突然滑落,孙某被卡受伤。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律师分析】
郝律师认为维修过程中的车辆未用于道路交通,脱离了“通行”状态,因车辆自身原因而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应纳入机动车交强险的赔偿范围。理由如下: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同时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该规定说明,在非道路上发生事故,只有在机动车“通行”情形下,才属于交强险理赔的范畴,第三者方有权主张交强险赔偿,而不应扩大到所有与机动车相关的事故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