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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人逃逸,商业险还能赔吗?

作者:郝玉才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23次举报

自从酒驾入刑后,人们对于酒驾得危害认识也逐渐深刻,从而促使代驾这个行业的兴起。那么,在有偿代驾中发生交通事故,被代驾人依法采取措施、履行法定救助义务,而代驾人逃逸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是否可以拒赔。

郝律师认为,在被代驾人依法采取措施并履行法定救助义务,且代驾人的逃逸行为并不影响事故责任的实质认定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应予赔付。理由如下:

1.被代驾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并未造成“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之后果的,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保护现场和救助伤员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法律禁止交通肇事逃逸,立法本意主要是督促肇事者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害后果,避免危害结果进一步发生。严惩交通肇事逃逸不仅在于肇事者存在“逃避法律责任追究”,更在于督促交通事故当事人不得违反“救助义务之履行”,因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有被害人需要救助。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代驾人依法采取措施,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并未造成“交通事故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之后果,代驾司机私自离开事故现场之行为,亦未对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造成进一步影响,代驾司机的肇事逃逸行为并不影响事故责任的实质认定。

2.商业三者险关于“免责事由”的约定应符合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订立保险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格式条款的约定上,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从商业三者险的立法目的来看,投保人投保商业三者险是为了分散自身的责任风险,“脱离不利请求权”是责任保险最重要的权利,此权利若被格式条款不当限制,将影响投保人订立责任保险目的实现。在代驾法律关系中,实际驾驶车辆的代驾人与机动车投保人并非同一主体,此时机动车并未因代驾行为而发生占有转移,其仍由被代驾人实际占有和控制,因此被代驾人基于投保商业三者险所产生的合理期待并未发生变化。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理解,既要考虑保险人的合理诉求,也应符合合理期待原则,避免免除的保险责任使投保人的合理期待落空。保险公司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引入保险合同约定应符合立法的本意,能否作为商业三者险的免责事由,应结合商业险的立法目的与保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实质评判。代驾人逃逸而被代驾人履行了法定救助义务,若机械适用免责条款,会使投保人的合理期待落空,并不符合公平原则。

3.以代驾人的个人行为作为保险免责事由,会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

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约定,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商业三者险不负责赔偿。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若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代驾人依法采取了措施,积极救援受害人并及时报警。代驾人私自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后果不能及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代驾法律关系中,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依附、从属或管理关系,如要求被代驾人对代驾司机的行为承担责任,对被代驾人科以的合同义务过重,实则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本案若机械适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实则会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


郝玉才,女,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洛阳市涧西区法学会理事。聚焦专注、追求极致是郝律师一贯的工作作风,珍惜每一份信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