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玉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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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发现自己“被担保”了,公民该如何维权?

作者:郝玉才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92次举报


最近一段时间,郝律师接到多起关于莫名其妙‘被担保’咨询,以张先生的情况为例:张先生在电话里说,他准备去银行贷款买房,却被告知因他为别人担保却未及时偿还借款,已被银行拉入黑名单,因此不能办理贷款。张先生感到莫名其妙,在此之前他从未向银行贷款,也从未给别人做过担保。张先生要求看《担保合同》,银行出示了相应的《担保合同》,张先生看后确信,《担保合同》上他的名字并不是他的字迹,他在此之前从未见过此份《担保合同》,更未在此份《担保合同》上签字。张先生问,对于这种莫名其妙“被担保”的情况,他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析:

一、莫名其妙‘被担保’,张先生该如何维权

首先,从民法的角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需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结合张先生的情况,《担保合同》上的签字并非张先生本人所签订,且张先生对此并不知情,该份《担保合同》对张先生来说并未生效。张先生可以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要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并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因此事给其造成的财产损失。

其次,从刑法的角度,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伪造该份《担保合同》的相关人员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因此,张先生也可选择报警,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探究‘被担保’现象是如何产生,及该如何防范?

    结合,近期多起关于‘被担保’情况的咨询,郝律师总结形成‘被担保’现象有如下原因:第一,公民对于自己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保管不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很多业务都需要公民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因此公民的身份证复印件极容易散发流失。为了防止不法分子抓住此空隙利用公民的身份证做违法事情,公民在向外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时,一定要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用途,比如‘用于****诉讼,非此用途无效’等,并且一定要写在身份证复印部分;注意千万不能写在空白部分,因为写在空白部分,不法分子可以将写有上述字样的部分裁剪重新复印,从而无法起到应有的防范效果。第二,相应的银行及其他出借人内部程序出现纰漏,按照正规流程应当由担保人员本人亲自到银行签字,如果银行严格按照此程序执行,根本不可能发生‘被担保’现象。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银行及其他出借人本身对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相关责任人员可能需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郝玉才,女,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洛阳市涧西区法学会理事。聚焦专注、追求极致是郝律师一贯的工作作风,珍惜每一份信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