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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8月6日李某、周某之子李小某应邀与女朋友顾某及其外公戴某、母亲、舅母和表妹等人共进晚餐,席间李小某参与饮酒。散席后李小某驾车回家。当晚20时50分许李小某又独自驾驶小型轿车前往顾某老家方向,途经某示范区海五线9KM+850M(该路段没有设置路灯及路桩,前后路段有弯道)由东向西行驶时,所驾车辆与道路边行道树发生碰撞,致使李小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损坏严重。经某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取李小某血液,检出血液中乙醇成分为17.2mg/100ml。8月23日,某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李小某驾车过程中,未做到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周某诉至某法院,请求戴某等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888140元中的30%,即2664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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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郝玉才律师说理道法
洛阳律师|郝玉才律师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的理化鉴定意见书,李小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mg/100ml,未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酒驾认定的最低标准即大于等于20mg/100ml。其驾车行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酒驾,饮酒并非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同时,李小某并非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是回家后再次外出发生事故。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戴某等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