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玉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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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说理道法|妇女婚后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了吗?

作者:郝玉才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1次举报

案情简介    

易某吴某易某一的父母,易某因早年在外工作,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以吴某为户主,与家庭成员倪某易某一等共同承包了某村2.2亩土地。1996,易某一因结婚将户口迁入村。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吴某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承包方为吴某,人口二人,面积2.2亩,以吴某为户主的户口簿上只有吴某倪某二人。后来,倪某吴某先后去世,以吴某为户主的户口于2016年注销。1998年时,村《农村土地承包基本情况登记表》载明陈某户承包土地2.3亩,承包人口四人,1998年户籍档案显示,某村袁某户陈某易某一等四人。

2008年,易某与其妻吴某、当地村委会、某公司达成租用土地协议。2016年,以当地村委会、某公司为甲方,易某为乙方又签订《土地租用补偿协议书》,约定乙方同意甲方租用土地,甲方采取一次性结算补偿方式进行货币补偿。易某一遂以其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由,诉请确认前述双方签订的《土地租用补偿协议书》无效。

 洛阳律师|郝玉才律师说理道法

   郝律师认为,妇女因结婚将户口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并将户口迁入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证据证明其成为夫家土地承包户成员的,应当认为该妇女婚后在新居住地取得了承包地。


郝玉才,女,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洛阳市涧西区法学会理事。聚焦专注、追求极致是郝律师一贯的工作作风,珍惜每一份信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