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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说理道法(四十四) 购房人收房后以未经质监站验收为由主张逾期交付违约责任,能否支持?

作者:郝玉才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0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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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2月26日,李某作为买受人,某公司为出卖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建筑面积130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4692.31元,房屋总金额61万元,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将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质监站五大责任主体联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差异,以实测面积为准,据实结算房款,多退少补。2013年3月17日,李某与某公司达成补充协议,载明:因公积金贷款审批未通过,无法申请公积金房屋贷款,经双方协商,将付款方式改为一次性付款,付款金额为61万元整。2013年3月18日,李某在房屋交接书上签字无异议后同意接受该房并领取房屋钥匙。2015年3月26日,某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对李某所购房屋进行测绘后显示房屋建筑面积为137.43平方米。2015年8月24日,某公司以张贴通知的方式通知李某办理面积差异结算手续。另查明,远华府邸4号楼于2013年2月25日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验收合格。李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反诉请求李某补交差额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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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律师|洛阳律师|洛阳律师郝玉才律师认为,双方约定交房期限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双方对交房期限约定不明,涉案房屋于2013年2月25日经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合格,且李某已于2013年3月18日收到房屋钥匙,故李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法院起诉某公司逾期交房违约已超过诉讼时效,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合同中约定房屋面积以实测为准,房款据实结算,故某公司要求李某支付面积差异房款,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故法院判决李某向某公司补交房款34863.86元,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郝玉才,女,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洛阳市涧西区法学会理事。聚焦专注、追求极致是郝律师一贯的工作作风,珍惜每一份信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