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玉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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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洛阳合同纠纷律师说理道法(四十一)汇错款的不当得利之债能否优先受偿?

作者:郝玉才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2次举报

关键词:洛阳律师洛阳合同纠纷律师  不当得利汇错款

   案情简介

   林某有两位同名同姓的朋友连某甲和连某乙。201612月,林某通过手机银行欲向与其有生意往来的连某甲转款5万元,但粗心大意将款项转给了连某乙。连某乙因欠债10万元正被法院强制执行,银行账户已被冻结。林某在追讨无果的情况下将连某乙起诉,法院判决连某乙应返还林某不当得利5万元。20175月,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优先受偿上述被冻结尚未分配的错汇给连某乙的5万元。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纠纷律师说理道法    

洛阳律师|洛阳合同纠纷律师郝玉才律师认为,林某的错汇款项,虽属不当得利之债,但不是基于所有权产生的,因此该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郝玉才,女,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洛阳市涧西区法学会理事。聚焦专注、追求极致是郝律师一贯的工作作风,珍惜每一份信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