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8月4日11时左右,刘先生驾驶其小型汽车行驶至洛阳市南昌路时,某控股公司生活区内的一大树折断并向外倾倒,砸中车辆,造成车辆受损的事故,该树木所在区域由某物业公司管理。事故发生后将受损车辆送至洛阳市某有限公司进行了局部修理,支付了修理费5360元。因向洛阳某控股公司和洛阳某物业公司主张赔偿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9683元(包括车辆修理费15660元、误工费2203元,替代性交通费1820元)。
庭审风云: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某物业公司申请对车辆受损未修理部分的修理费进行司法鉴定。认为车辆未修理部分的维修费被鉴定为1839元。
经过庭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定刘先生的车辆损失包括已支付的5360元维修费及车辆未修复部分维修费1839元,合计7199元;根据车辆受损情况、合理的协商天数及从居住地至工作地的路程,法院酌情确定的交通费损失为800元;判令被告某物业和被告某控股公司共同赔偿刘先生7999元。
洛阳律师|郝玉才律师说法道理:
郝律师认为,公民的财产遭受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先生的损失因树木折断造成,树木的所有人某控股公司及管理人某物业公司现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主张两被告承担损害责任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刘先生在此诉讼中因未举证证明本次事故中造成人身损害且需要全休,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本次事故造成收入减少,故法院对主张的误工费是无法确认,进而不能支持其该项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