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玉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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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保丢不保损”损害了谁的利益?

作者:郝玉才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11次举报

案情简介:

河南洛阳市市民孙女士家人通过某速递公司寄来一盒化妆品,收货后她发现化妆品的包装破损,可在跟快递公司协商时,她却被告知快件“保丢不保损”是行业规矩,因此,没有得到任何赔偿。

洛阳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郝玉才律师说法道理:

寄快件丢失了有赔付,快件损坏了却不赔付?这是什么道理?仅仅一句‘行业规矩’就可以自行免责吗?

   快递企业没有按照约定将物品完好地送到收件人手中,导致物品损坏甚至损毁,就违约了,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况且,对于快递物品的损害赔偿问题,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对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也有详细解释——快件完全损毁,指快件价值完全丧失,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部分损毁,指快件价值部分丧失,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据此,只要消费者(或发件人)保了价,就既能保丢,又能保损。即便未保价,也应该得到与损失相符的公平合理的足额赔偿。

   快递企业奉行“保丢不保损”的潜规则,系利用相对于消费者的优势地位,减轻或免除了己方的责任,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也有类似规定,并着重强调“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快递业“保丢不保损”具有违法格式合同的明显特征,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逾越了法律底线。实际上,一些消费者针对“保丢不保损”投诉或起诉后,消协、工商、法院等维权部门几乎都支持了消费者一方。

所以,郝律师提醒消费者不要被快递企业的“保丢不保损”所忽悠,而是在快件发生损坏后收集有关证据,理直气壮地维权。

郝玉才,女,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洛阳市涧西区法学会理事。聚焦专注、追求极致是郝律师一贯的工作作风,珍惜每一份信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